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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产品认证换新规开展进行牵涉重大

发布时间:2023-02-05作者:admin点击:437

10月28日,北京安防展开幕首日,中国安全防范认证中心召开了针对今年7月16日《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4年第23号公告)所发布的防盗报警、安防实体防护产品两项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就上述两项强制性认证的意义、部分内容,以及新版认证规则的工作开展进行了披露。

 

来自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处长薛岩、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主任张忠孝、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副处长赵源分别就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调整工作及2014版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发布情况、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实施情况、强制性产品认证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进行了解读。会议由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副主任刘剑锋主持。

 

五项具体工作保障新规执行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等5种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此次针对安全防范产品修订的两项新规则替代了原有的4份实施规则,已于今年9月1日实施。

 

张忠孝表示,这是我国自2001年首次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以来,对认证实施规则最全面、最深刻的一次调整修订工作,必将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生深远影响,也会促进安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有益发展。目前,中国安全防范认证中心按照认监委23号公告要求开展了五项具体工作,分别为:组织制定了相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并针对认证实施规则中对认证范围、认证模式、单元划分、检测、工厂检查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细化;研究了对新旧规则转换、原有证书的转换方法进行了相应安排;开展了新版认证实施规则的宣传工作及建立了新版认证规则实施过程的专业技术支撑机制。

 

释放改革红利,四大特点为企业

 

薛岩表示,近期,国家认监委围绕“完善顶层设计,释放改革红利”的工作目标,稳步推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各项改革工作,进一步强化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减轻诚信守法企业负担,激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各相关方的活力,实现提高认证有效性、促进认证机构发展等多方共赢。

 

薛岩强调,本次调整修订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实施分级管理,给予认证机构更多的自主权,凸显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地位。认监委制定发布的实施规则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基本认证模式以及认证依据、单元划分等基本要求,认证机构可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实际管理水平,编制具体的认证实施细则,更具针对性,比以往更有弹性。

 

二是开展分类管理,采取“扶优限劣”管理模式,有效激发企业活力。新版规则明确要求认证机构收集整理获证产品和企业质量信息,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评价分类,在认证实施环节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对于质量稳定、分类等级高的企业获证后监督频次和内容将有所减少。

 

三是简化认证变更,降低企业认证成本。通过对目录内类别相同、风险相近产品进行整合归类,此次调整的新版实施规则总数由原来的63份减少为41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实施规则数量从4份减少为2份,便于企业学习掌握认证要求。

 

四是突出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地位,充分利用自有检测资源,便利企业检测。新版规则要求认证机构制定利用企业自有检测管理资源的相关程序,承认符合条件的企业检测结果,节约检测成本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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